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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重罚 山西省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03日 



  央广网太原3月1日消息(记者贺威通)记者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2017年10月,原山西省环保厅会同山西省财政厅制定《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对空气质量恶化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实施资金扣罚,对空气质量改善和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给予奖励。2017年10月-2018年12月,累计扣罚资金5.07亿元、奖励资金3.67亿元。2018年,山西省11个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实现了同比下降。但总体来讲,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发挥奖惩激励作用,2019年1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山西省财政厅对《方案》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修订后的《方案》扩大了考核对象,新增加了各设区市参照本方案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的要求,其中,山西省直管财政体制政策试点县(市)考核结果由各设区市汇总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函告山西省财政厅结算。修订《方案》仍沿续原有的阶梯式扣罚方法。同时,提高了综合指数的扣罚标准,并缩小了扣罚阶梯的差距。

  修订《方案》加严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条件。原《方案》规定:二氧化硫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60微克/立方米),可以免于扣罚。为能够更好地激励各市进一步降低二氧化硫浓度,修订《方案》将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标准进一步加严,由6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0微克/立方米。

  修订《方案》进一步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的奖惩。将原《方案》中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系数由0.8下调为0.5,适当弱化基础条件的影响;将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2倍,进一步加大对空气质量恶化情况的扣罚;将原《方案》中对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奖励权重由60%提高到80%,加大对空气质量改善的奖励。

  修订《方案》细化奖励资金使用方向。将原《方案》中“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进一步细化修订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及扣罚结余资金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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